玉环查处一起非法加工销售河豚鱼案
每年春、夏季节是食用河豚鱼中毒的高发季节。河豚品种繁多,仅沿海就有40多种。河豚虽肉味鲜美,肉质细嫩,但其卵巢、肝脏和血液等均有剧毒,尤其在繁殖期毒性更强,鱼肉处理不当则会变成一道“来自地狱的美食”。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
今年3月19日,接线索举报,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对大麦屿某小区车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林某某正在处理河豚鱼,具体工序为切除鱼头及内脏、去皮、均匀切开鱼肉、平铺晾晒,并打算在加工完毕后对外销售。因该当事人行为涉嫌非法加工销售河豚鱼,当日被玉环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林某某于3月19日以4.4元/千克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入上述涉案河豚鱼。现场清点后发现其车库内放有河豚鱼(处理掉鱼头和内脏)61.8千克、河豚鱼肉(处理好,平铺的)6.3千克、河豚鱼头部和内脏86.5千克,车库外空地上放有河豚鱼(未处理,整鱼)557.5千克。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还未对外销售涉案河豚鱼,河豚鱼用于鉴定和检验用共计1.2千克,备样共计1.1千克。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2100元。
3月23日,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涉案河豚鱼为黄鳍多纪鲀(也称黄鳍东方鲀)。3月30日,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出具检验报告,涉案河豚的河豚毒素检测值为12.65μg/kg。
涉案河豚鱼经鉴定为黄鳍多纪鲀(也称黄鳍东方鲀),不属于《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中所称放开养殖的2个品种,属于国家禁止加工经营的有毒野生河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林某某加工销售的河豚鱼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且其数量达712.1千克。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目前,该案件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等待进一步调查。
在此,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食用来源不明的鱼类及鱼类内脏等。若发现违法加工、销售河豚鱼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编辑: 孙景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