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首店、潮店网红店有奖励!温州拿出“真金白银”发展新消费!
为推动温州消费市场集聚化、品质化发展,聚力激发温州时尚消费、品质消费、品牌消费,大力发展首店经济,加快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建立培育温州新消费专项资金,日前,温州市出台《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
聚焦首发首店经济
1.支持首发首秀
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瓯江会客厅、五马商圈”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给予品牌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在市区其他商业街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25%,给予品牌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按照每年每5次前述首发首秀活动,给予承办的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2.支持招引首店
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奖励额度上浮50%;对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国际一线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温州首店,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奖励;非独立法人性质品牌首店按额度减半予以奖励。支持华商华侨、引荐机构等积极招引品牌首店,对成功引进前述品牌首店的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每个另增加20万元奖励。
3.支持培育首店
对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国际一线知名品牌温州首店,按照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100万元奖励;前述品牌首店企业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从上限当年开始给予品牌企业连续3年实际支付场租50%的补助,每年租金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如达不到限上标准的则终止补助资格;前述品牌首店企业开票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对企业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100%予以奖励。
4.支持品牌门店提质提升
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温州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传统品牌门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品牌旗舰店、品牌功能店,装修成本达到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60万元奖励。
聚集消费新资源
5.支持发展特色商业街区(商圈)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商圈),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分别8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商业街(园区)、小镇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示范店(旗舰店、体验店)给予门店企业10万元奖励。
6.支持繁荣月光经济
每年遴选5个新增(含更新改造)夜间经济集聚区、示范点、地标,按实际有效投资额(不含土地资金投入)的30%、最高50万元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对经认定的在市区景区、文旅街区的规范场地、小型特色剧场组织各类常态化文旅融合演艺活动,全年演出达到100场且每场演出达到30分钟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奖励。
7.支持消费集聚升级
对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实现统一结算且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运营管理企业连续3年、每年地方综合贡献度100%额度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每增加1亿元销售额另奖励10万元,销售额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拓展新消费新业态
8.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
在市区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内设立吸引消费客流的潮店、快闪店、时尚买手店、年客单量达到50万单的网红店,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均给予20万元奖励。前述潮店网红店开票销售额增长30%、50%、80%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的50%、80%、100%给予奖励。大力支持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引进前述潮店网红店,对当年引进发展3家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奖励;每增加2家的另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9.支持数字新消费
对纳统的零售企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对纳统的零售企业线上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新开设线下体验门店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2万元、最高50万元补助。对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直播电商服务企业(包括MCN机构),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另奖励1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商直播基地的,给予运营管理企业分别100万元、60万元奖励。
10.支持打造世界消费品超市
对在市区设立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开展跨境新零售业务的企业,给予实际有效投资额(包括设备采购费用、软件开发费用、信息技术服务费用)的80%、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入驻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开展跨境新零售业务的企业,自入驻起在平台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在平台每开展一场直播且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设免税店,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编辑: 阮奇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