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1月10日,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发布关于《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位会员、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珠宝行业放心消费建设工作,加强政社协助,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优势,按照放心消费单位“八有八无”共性标准以及落实行业相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推动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凝聚共识,促进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健康发展,在省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协会秘书处研究起草了《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消费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会员和行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至11月21日。征求意见稿刊登在协会网站和浙江在线网站上。请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反馈至:63197347@qq.com。
联系电话:
谢一东 0571-85117518
刘 偲 0571-85115315
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
1、《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2、《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消费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消费在浙江”建设,促进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引导企业争创品牌,持续优化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在省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公约。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经营行为,自觉履行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杜绝有损于本行业形象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三、严格执行我省放心消费建设有关文件和《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生产经营服务规范》要求,强化诚信意识、服务意识,积极推进行业“放心消费在浙江”建设。
四、严格按照我省放心消费建设“八有八无”共性标准,落实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强化企业责任主体,做到质量放心、安全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
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有序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引诱消费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开展价格战等恶意竞争。
六、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品牌侵权,不得仿造他人专利外观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等标志。
七、严格把控商品质量,明码标价、计量正确,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消费、捆绑消费,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的宣传。
八、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交换、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利用个人信息从事任何与服务无关的活动。
九、承担三包售后责任,严格执行省有关商品三包的规定,推行无理由退货制度,自觉履行企业向消费者作出的服务承诺。
十、健全消费争议处理机制和客户服务机制,制定并公示消费争议解决规则,落实专人负责,积极、妥善化解消费纠纷。
十一、完善先行赔付制度,制定并公示先行赔付制度实施细则,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予以先行赔付。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加强经营风险防范和消费者权益保障。
十二、加强员工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支持和促进从业人员的正常有序流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三、强化行业交流合作,学习行业内先进经验,研讨行业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于年 月 日经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实施,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消费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行业“放心消费在浙江”建设,维护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以下简称我省珠宝行业)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心消费在浙江”“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建设要求以及行业实际,在省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的指导下,制定《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消费建设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我省珠宝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我省珠宝从业者的行为,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我省珠宝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 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是行业自律的管理机构,对遵守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自律性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 放心消费自律工作小组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自律工作小组”由协会牵头成立,小组成员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级消保委、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会员四个方面代表组成,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以及检查评估行业执行自律办法和各项同业管理办法情况。
第八条 放心消费自律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分局是本细则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放心消费自律工作小组成员年度资格审核以及年度自律主题和工作计划的核准,同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行业自律主要内容
第十条 自觉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持续优化行业营商环境,加强行业诚信信用体系建设,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建立长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断提高珠宝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我省放心消费建设有关文件和《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生产经营服务规范》的要求,恪守社会公德,依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提供质量保障、明码标价、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自觉履行珠宝行业自律义务。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承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承担“三包”责任。
第十三条 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不得品牌侵权,不得仿造他人专利外观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十四条 严格把握商品的质量关,提供符合国家对珠宝行业有关质量标准的商品。严把商品鉴定证书的质量关,对商品质量与证书不符的商品杜绝流通、上市销售。
第十五条 尊重并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保护消费者隐私和信息安全,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利用消费者信息从事任何与提供服务无关的活动;除法律要求或需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不得泄露、交换、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信息。
(二)与消费者订立服务协议;积极使用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含电子文本);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并按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三)向消费者提供预售产品或服务前,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定。订单生成后不能退改的,应在消费者签订合同前,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尽到说明义务。
(四)在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此订单成立后的退改和售后,按国家主管部门制定或认可的退改规则进行。
(五)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不得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或扰乱珠宝行业市场竞争秩序的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七)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产品安全保障和售后服务的,尽到应尽的义务。
第十六条 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同行;
(二)窃取同业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披露、使用其他同业的商业机密;
(四)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和诋毁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八条 制定科学的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设立接受消费者投诉的专线电话,在承诺的时间内对消费者投诉做出答复,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自觉抵制假证书,并积极检举、揭发假证违法行为。在市场检查中如发现假证书,相关企业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检测鉴定机构应以国家颁布的各项标准为依据做好检测鉴定工作,保持检测鉴定机构独立与公正性,不得以提高产品鉴定证书的质量级别等手段招揽客户;发现有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错误鉴定证书,检测鉴定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共同维护珠宝行业的社会良好形象。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推进全体从业人员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四章 自律的主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省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指导下,协会每年安排放心消费建设督导工作,由放心消费自律工作小组组织,并在事后向全行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放心消费自律工作小组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行业各单位、个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我省珠宝行业的报道。
第二十四条 放心消费自律工作小组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告知协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同时做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级消保委批转委托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原则在协会网站公布行业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进行褒奖,同时公布各单位或个人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放心消费自律工作小组制定年度自律主题和年度自律工作计划,推动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文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布之时实施,并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和省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细则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细则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和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阮奇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