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期食品 如何在品质护佑下走得更远

2020-07-20 15:14:5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王小月

  1升装的进口啤酒10元/桶、日本进口麦片50元两大袋、原价149元的德国进口牛奶只要99元……因为产品临近保质期,一些市场价格较为昂贵的进口食品,在临期食品折扣店里“摇身一变”成了物美价廉的抢手货。

  近年来,不论是线下悄然涌现的进口商品折扣超市,还是线上网店乃至购物APP,销售临期商品已经成为热门生意。

  近几年,进口食品折扣店及临期食品App备受关注。由于临近保质期,原本售价不菲的进口零食,以“白菜价”出售。这一模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浪费,并为零售业带来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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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乾元  摄

  折扣店线上线下开花

  临期食品,顾名思义是指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虽然属于安全食品的范围,但许多人仍对其安全性心存疑虑。

  在线上,除了在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开设临期食品店外,特卖垂直电商平台也渐渐涌现。品牌食品特卖电商“好食期”将食品按照剩余保质期长短进行分类,并提供相应的价格折扣,平台商品1-8折不等;小程序电商平台“善食者联盟”以零售价除以保质期总天数计算商品价值,商品价格随保质期临近也逐渐降低。

  网友“早言西”称,对于临期食品,大城市包容性会高一些,小城市的选址也很重要,虽然一些临期商品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但一些家庭仍不会选择临期商品。

  在知乎、贴吧等社交网站,不少网友都在询问临期食品的采购渠道。“不单独拆包卖,找老板一折打包全部收走,价格能商量。”“稳定货源,需要的私聊。”在一卖家晒出的“某产品处理清单”中,商品包含巧克力、糖果、薯片、饼干、坚果等,均为进口食品。

  名为“销售菜鸟的成长史”的网友在做临期牛奶销售,“临期牛奶厂家不回收,通常由当地代理商自行处理,我的货源来自当地代理商,量大价格也更低。”“销售菜鸟的成长史”说,牛奶保质期在两个月及以上的,一箱比市场价便宜15元-20元,顾客认为太贵了。还有几天过期的10元/箱,顾客又称喝不完。“临期食品不少顾客都会侃价,导致利润很低,大家认为60元的商品,卖20元才符合心理预期。”

  近几年,饴食货仓、悠品食惠、T3进口食品等折扣店开启直营、加盟模式。这类门店主要售卖临近保质期的进口食品,包括各类零食、酒水、饮料等,价格往往比同类商品市场价低出不少。

 “白菜价”吸引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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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月  摄

  《中国消费者报》调查发现,临期食品折扣店大多开在大学周边或居民区,其中大学生对新鲜事物接受程度较高,且对于零食需求较大。

  悠品食惠北京首经贸大学店经营的多是进口折扣商品,售卖商品距离保质期1个月内到12个月时长不等。商品对应价签会标注品名、产地及保质期。每售卖出一款商品,店长都会进行标注。

  消费者李先生在店内买了一瓶进口牛奶,“我女儿最早来这里买一些进口零食,现在我也来这里买牛奶,因为住在附近,喝完再买不受保质期影响。”“根据保质期来定价,并不是全部商品都是5折及以下,还有一些近一年保质期的商品,不过优惠力度不会特别大。”该店工作人员对《中国消费者报》说,现在来店内购买的很多都是周边居民,熟客居多。目前已经有5个微信群,有近1500人,可以先在群内预订,再来店内取货。

  在微信群内,店长不时会发商品到货信息,一款单价10元的进口饮料,由于还要五天过保质期,10元/箱进行促销。

  对于商品来源,工作人员称,该店是直营店,所有商品是在公司平台进行选购,由公司统一配送。

  据《中国消费者报》了解,为了快速清库存,一些大型超市也有专门货架来售卖临期食品,通常以牛奶类及保质期较短的食品居多。

  临期食品在法律上未予明确

  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数据显示,全球每年大约有13亿吨食物被浪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9400亿美元。

  对企业来说,临期食品原本是一种产业过剩造成的负担品,处理不当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临期食品出售是对资源的再次配置,不仅减轻了产品的成本损失,更能弥补市场空缺、收获新的消费群体。

  当前,虽然人们对临期食品的意识程度有所提高,但关于临期食品标准化的市场还没有出现,有些折扣食品背后存在进货货源不明、来路复杂的情况,产品质量保障问题仍让消费者心存隐忧。

  2012年1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发文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也就是说,到了保质期临界期限的食品需要告知顾客并单独出售。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临期食品一直是食品产业比较棘手的问题。虽然临期食品没有过期,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不太容易接受,但如果以足够低的价格撬动整个市场的话,其实完全有可能会有比较好的发展。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整个市场上产品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整个市场缺乏一个行业标准,消费者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市场认知。”江瀚认为,当前临期食品整体销售依然需要足够的行业教育。需要进行消费者教育,让消费者正确认识临期食品。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莹对《中国消费者报》表示,对于“临期食品”的法律定义,在《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均未予明确。

  但《食品安全法》第150条中,对于“食品保质期”的含义作出了说明,即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同时,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第71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中关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临期食品如何在法律规制下予以规范,以促使其良性发展?

  “临期食品廉价销售进而发展为全国特许模式的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探讨,其实质焦点在于如何平衡食品安全与社会资源最大程度的流通、分配,以及如何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食品供求体系的可持续发展。”王莹表示,目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严格规定了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召回、销毁制度,对于“临期食品”的经营销售,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王莹建议,应给予“临期食品”在法律层面的定义,又可称“法律身份”。“临期食品”“临界期”具有了法律的概念、性质和标准后,才能落实“临期食品”的监管和维权;完善“临期食品”生产责任主体或者进口责任主体关于食品安全保障的规制。从法律、法规层面,确定责任落实到食品生产经营人或者食品进口人为第一责任人;完善“临期食品”销售过程中的特别提示及销毁等规制。 (王小月)

  ●律师观点

  完善规制 保障临期食品安全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莹

  完善“临期食品”生产责任主体或者进口责任主体关于食品安全保障的规制。

  从法律、法规层面,确定责任落实到食品生产经营人或者食品进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如下:

  对食品安全负责: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 “临期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

  对物料包装负责:如对于生产、进口食品,应该严格执行标签标识、说明书及相关标识的规定,明确生产者、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严格禁止擅自变更保质期、生产日期等行为。

  对其下属人员负责:如对于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诚信道德素养。每年均应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完善“临期食品”销售过程中的特别提示及销毁等规制。

  从法律、法规层面,确定责任落实到食品销售人,首先应当落实“临期食品”销售过程的特别规定,如:

  对销售方式负责:如可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本条已在上海、浙江多地出台类似地方性法规;

  对供应商负责:如禁止退回供应商,以防止对于“临期食品”的再包装或者私自窜改保质期标签等行为;

  对过期变质食品负责:如落实“临期食品”过期或者变质后的销毁制度,并留存相应的销毁记录。

  完善“临期食品”监管部门及其职责界定、法律责任的规制。

  根据“临期食品”涉及的食品种类、食品环节、监管主体及法律责任,具体措施如下:

  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及其职责,比如关于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食品专业储存与运输企业、现制现售食品、进口食品等涉及的不同监管部门分工明确化;

  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同时可以发动社会监管,比如发挥各个与食品相关的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

  确认第三方认证机构及检验机构的作用,积极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临期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服务;

  发挥社会宣传的作用,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鼓励专家和食品安全志愿者,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消费知识。

  从重、从严打击食品安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通过刑事司法、行政执法的加强,强化不同部门的信息共享,涉及刑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涉及刑事的,则考虑采取违法人 “行业退出机制”(吊销或者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相关工作)、违法行为曝光等措施。 (王小月/辑)

  ●相关链接

  如何计算“临界期”

  “临界期”具体到什么期限,才算定义中的 “即将到达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

  目前全国各省市对于“临期食品”的地方性管理规定,如《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等,将“临期食品”的“临期”定义分类为两种:

  其一,将处于保质期届满日之前指定天数内的食品界定为 “临期食品”。

  如,“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30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保质期不足2天或者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其二,将处于保质期届满日之前指定比例天数内的食品界定为“临期食品”。

  如,“本规定所称临近保质期的进口食品,是指进口食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时一般已超过保质期限2/3时限的食品。” (王小月)

编辑: 孙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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